A公司与B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因B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拍卖B某名下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权。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后,A公司不接受以该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抵债。
A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拍卖该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551条第3款:前款中所指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议价、询价、评估)拍卖程序,以及准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
1.主动出击,备齐两书
案涉房产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无能力垫付相应税款导致以物抵债无法进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律师介入后,主动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重新启动拍卖申请书》,重点论证重启拍卖程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附相应证据支撑。
2.有效沟通,配合审查
在法院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期间,律师与法官建立有效沟通,高效准确地回应法官对于案件的询问,全力争取法官的理解与支持。经过层层论证、扎实举证,重新激活了执行程序。
3.裁定恢复,程序重启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重新查封该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新一轮拍卖,案涉房产成功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
即使案件深陷抵押物流拍僵局,实现债权渺茫无望,当事人亦应积极与律师进行沟通,共同努力。律师应发挥专业技能优势,评估案件是否具备重启拍卖程序的条件,研判具体应在什么时间节点提出重启申请,优化执行方案,推进司法程序,以高效实现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成诗琳律师,广东蛇口(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从事⺠商事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代理了上百起⺠事诉讼案件,并深度参与了多个重⼤⾮诉法律服务项⽬, 可以为各⾏业各类型委托⼈提供全⾯深 ⼊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