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实现住有所居、改善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市场秩序有待规范,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还不充分;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主体以个人为主,市场化、专业化的机构主体发展不足;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费用收取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行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仍需强化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于2025年7月16日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深圳总所罗文钦律师注意到,相比《民法典》合同篇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对“住房租赁领域”涉及到法律问题做了更详细、更完善、更具有实务操作性的规定,可以说是出租人、承租人在出租、承租住房时的使用说明书。《住房租赁条例》第一次引入“住房租赁企业”这个概念,并以第三章整一章的篇幅来规范“租赁租赁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重大意义:一、将有效打击住房租赁市场的存在的各种乱象:如租赁企业资质缺失、资金池风险、发布虚假房源、利用“长租短付”模式挪用租金继而引发群体性纠纷等;二、通过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实现租金“收付分离”,避免住房租赁企业挪用资金,保障租客合法权益;三、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处罚等措施,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向合法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从而建立起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住房租赁生态。
海口分所符玉彬律师认为,《住房租赁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明确了住房租赁市场的权责边界,对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从保障权益的角度,《住房租赁条例》重点关注了租客长期以来的诸多痛点,明确“不符合要求房屋不得出租”、“收取押金应约定明确并不得无正当理由扣除押金”、“不得以非法方式迫使解除租赁合同或腾退住房”等规定,对住房安全、押金退还难、遭非法退租等诸多乱象重拳出击,为租赁双方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住房租赁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如“发布的房源信息应真实准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等规定,杜绝虚假房源误导、挪用租客租金押金的乱象,并对机构规模、人员、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预见,未来相关市场主体将向更为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从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角度,除严格规范外,《住房 租赁条例》还提及一些鼓励性措施,包括“鼓励居民将自有房源用于出租”、“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等,将有力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此外,《住房租赁条例》针对出租不符合要求房屋、违规经营、违规从业等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能够有效减少市场主体有关违法现象。